小时候一直向往拍拖。
认为有个人朝夕相对,是多么好的一件美事。
所以小小就开始不断地追女仔。
写情书、传纸条、打电话、传简讯、借书还书(追女的其一伎俩)鄙下都曾用过。
初恋发生在16岁那一年,短暂的初恋…
在同一年里开始和现在的女友交往,直到现在。
为什么要讲这些往事呢?
因为有些小家伙也开始谈恋爱了。
年轻人谈恋爱是平常事。
往往我们老家伙都是出言阻止。
「你还小,谈什么恋爱?」
「书读好来,找份好工,才来恋爱啦!」
『可是,我们就是要恋,就是要爱呀!』
『不管别人怎么阻止,我就是要爱呀!』
没有人教过我怎么去谈恋爱,可是今天鄙下敢敢教人家谈恋爱,
安全的恋爱。
怎样才算是安全的恋爱呢?
鄙下教了他一招。
「第一,凡是要脱衣服的动作,都不要做。
第二,不要有任何机会单独相处(尤其是密室)。」
我告诉他原因:
「因为婚前性行为会带来几个危险,
第一,未婚怀孕。
第二,感染艾滋或性病。
第三,改日分手后,有被女方诬赖你强奸的危险(尽管女方同意发生性行为,可是如果不足18岁,男方都会面临法律对付)。」
相信看了第三个原因,男的不敢乱来,女的有了王牌。
6 条评论:
瓜田不复履,李下不整冠。
What's that means?
it means dont tie your shoes in a field that plants melon..it will be like you're pulling the melons seen from far
and dont tidy your hat(in ancient times the hats are quite tall)under a "Li" tree..it looks like you're plucking the fruit when seen from far
so it means dont do something that arouse suspence..
第三,改日分手后,有被女方诬赖你强奸的危险(尽管女方同意发生性行为,可是如果不足18岁,男方都会面临法律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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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你该改一改这法律条文啦
吓一吓(尽管那是真的)冲动的年轻小伙子也好 XD
转载于:http://www.nanyang.com/index.php?ch=7&pg=10&ac=727598
(南洋网)
(吉隆坡9日讯)在2007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下,犯下严重强奸罪行的人,包括强奸16岁及12岁以下者、用本身职权或她信任于他的关系下,强奸对方,罪成者可面对不少于5年,但不超过30年的监禁,及另加鞭笞。
这项修正法案第376条文的强奸罪名和刑罚,可分为普通、严重及非常严重。
财政部秘书长拿督希尔米今日代表首相署在国会下议院提呈该法案一读。
第376条第(2)小节有详细阐释7种强奸情况,犯下其中一项强奸罪行可面对高达30年监禁及鞭笞刑罚。
该条文第(2)小节指出以下为强奸女性的情况:
(a)在强奸过程、或之前或之后,导致她或任何其他人受伤;
(b)在强奸过程、或之前或之后,导致她害怕或伤害她或任何其他人;
(c)其他人在场或陪同下干下强奸罪行;
(d)没有获得16岁年龄以下的她的同意;
(e)当她的年龄是12岁以下,无论是有获得或没有获得她的同意;
(f)尽管获得她的同意,用他本身的职权、或因为专业关系、或在她信任于他的关系上;
(g)她怀孕时。
该条文第(3)小节阐明,任何不是法律、宗教、风俗或习俗所允准的结婚关系下,强奸一名女性,可以被判至少8年或高达30年的监禁,及可另加高达10下鞭笞。
该条文第(4)小节阐明,任何当时犯下或企图强奸,并致死该名女子,可被判死刑,或坐牢至少15年,但不超过30年监禁,另外鞭笞至少10下。
谢谢余兄的资料,可惜小孩不爱看报纸,即使是鄙下看报纸也不会用心。
难哉难哉…
哈哈~其实本人看报也不是很用心...
最近已经开始练习只带过就好了...世界上实在有太多太多太多的资讯让我们去啃去消化,仿佛吃自由餐一样,多吃了,会消化不良。
取你所需(需要),而不是你所要(想要)的...先满足了所需,才谈所要的也不迟。
我只是以"..."带过而已
在2007年...犯下严重强奸罪行的人...强奸16岁及12岁以下者...罪成者可面对不少于5年...不超过30年的监禁,及另加鞭笞。
另外再读(d)(e)条文而已
大概就是这样XD XD
所以和兄应该清楚有时在下"断章取义"的功力吧...尤其是对付牛牛的时候XD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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